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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02号万通大厦1722
深圳市防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防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Lighting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SZL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雷电防护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与科研学术机构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并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引导并促进行业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气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是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201-A39,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深圳市气象局贯彻实施有关雷电防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好雷电防护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建立我市雷电防护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三)参与制订技术标准,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促进技术进步与发展;
(四)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科普读物,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举办展览,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五)举办技术、管理等培训;
(六) 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七) 协调行业内部及与相关行业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反对无序竞争;
(八) 开展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活动,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九) 接受政府授权参与单位从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
(十) 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协作,建设防雷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十二)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凡依法登记与本协会专业有关,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和生产人员的科研、教学、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团体,同意并执行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它活动;
(四) 优先取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
(五)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本协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培训、科普及其他活动;
(四) 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商讨,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时,应提出书面退会申请,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牌、证。单位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经提示第二年仍不交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收回会员牌、证,并公告全体会员。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通过: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 协会章程重要内容修改;
(三) 会员的除名;
(四) 会长、副会长、理事的选举、罢免。
第十六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荐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筹集本协会经费、监督管理经费的使用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批准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本协会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及函件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任期三年,任期已满,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秘书处做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其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出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非理事会员单位出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关福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防雷减灾专业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任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会计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协会《薪资福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共深圳市防雷协会支部委员会(简称深雷协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深雷协党支部是党在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推动深圳市防雷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深雷协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八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深圳市气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气象局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