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防雷产品备案核准和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的通知
来源: | 更新时间:2015-04-23 14:04:00| 作者:|点击:次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23号)中取消了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抓好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并正确依法履行防雷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广东省气象局决定停止防雷产品备案、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工作,转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中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应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要求,提供防雷产品安装记录表(见附件)和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封面页和结论页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受理许可申请的机构应核查防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真实性。
二、加强防雷产品使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防雷产品安装的跟踪检测阶段,防雷检测机构应查验所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获得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并严格按规范标准执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规范安装。加强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中对已安装或新安装的防雷产品的检测工作,确保产品良好运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防雷产品抽检工作,将在抽检等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向社会公布,其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防雷工程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停止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工作后,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在广东省内从事防雷工程不受区域限制,与省内资质一视同仁,并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防雷工程巡查制度的落实,通过内部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对防雷工程施工资质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防雷工程跟踪检测情况、防雷产品安装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将巡查记录做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参考文件之一。在防雷检测机构在技术评价和防雷工程跟踪检测过程中,加强对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的技术指导,确保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对设计、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
附件:防雷产品安装记录表
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
2015年4月01日